關於孩子的親權,法院是怎麼決定的?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了法院審酌孩子親權時的判斷標準,但是寫的很簡單,而法院又真的只會這樣判斷嗎?

所謂孩子的親權,就是一般人會說到的監護權,離婚的時候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就會需要了解這個部分,而法規上規定在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但是法院真的就只有這些判斷標準嗎?事實上不是,除了以上的判斷標準,還有以下各種常見的標準:

一、幼兒從母原則:當未成年子女還是嬰幼兒時,會被認為比較需要媽媽撫育,所以這個部分會被認為媽媽適宜擔任親權人,但事實上這個原則違反男女平等原則,有點過於僵化。

二、子女意思尊重原則:當未成年子女成長時到一定歲數(七歲以上),原則上有表達自己意見的能力,這時就必須要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三、現狀維持原則:為了子女身心健全,法院會比較不希望未成年子女所在的環境或是親權人有較大的變動。

四、手足不分離原則:如果有兩個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通常會希望他們判給同一個親權人,理由在於在手足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對於其身心健康較為有利。

五、父母適性比較原則:主要是針對父母雙方的各種條件做比較及評估,包含:經濟能力、身體性格、經濟狀況、照顧的意願、能力、經驗、支持系統(就是後援拉)、照顧情況及對子女未來的照顧計畫等等(非常多內容)。

六、主要照顧者原則:在婚姻關係存在時,誰主要負擔子女的照顧義務,不只是扶養費的多寡,重點在於陪伴小孩子的時間及教養小孩子。

七、善意父母原則:夫妻離婚多數都有怨懟,但現在是牽涉到未成年子女的教養,此時是否能夠維持善意,與另外一方合作,就是判斷有無符合善意父母的方式,例如:依據能力提供較多的扶養費、不跟小孩說對方壞話、給對方比較多的探視時間、不把小孩子藏起來不給對方看等,這些都是實務判決常見的判斷因素。

雙方無法繼續夫妻關係,不管誰對誰錯,既然都走到終點,那請好聚好散。子女未來是否身心健康成長,不在於你們是否有婚姻關係,而在他們是否有真正關愛他們的爸媽,所以還請各位爸媽莫將自己對於對方的情緒帶入子女照顧的部分,以合作父母代替對抗及敵意,畢竟兩人離婚最無辜者,莫過於所生養的子女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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