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雜談】離婚時的探視方式怎麼寫?越詳細越好嗎?

只要你們之間有小孩,在離婚時,免不了都要針對小孩子的親權(就是俗稱的監護權)及會面交往方式(就是俗稱探視)跟另一方討論,而與孩子的會面交往方式一般來說是怎麼樣的呢?

一、一般的會面交往方式:

如果你是選擇去法院裁判離婚,或是調解離婚,他們都會有一套既定的會面交往模板(多數人稱「公版」),「公版」的會面交往方式包含:週間每天都有固定電話或視訊的時間、每兩個禮拜接小孩回家同住一個週末、春節假期平分輪流在雙方家過節、寒暑假多給非同住方幾天相處時間,以及撥三個國定假日給非同住方跟孩子一起過

然而如果你的工作型態或是你們的狀況(例如:父母住所相距甚遠)不允許以上的會面交往方式,或是你們雙方對於孩子有其他的考量,還是一方過去有家暴的狀況,可能就要做出特殊的會面交往方式。

二、特殊的會面交往方式:

做特殊的會面交往方式,你要考量:

1、雙方是否有能力遵守會面交往方式

不管是時間還是能力都要考量進去,例如:有沒有時間顧小孩、有沒有空接送、有沒有能力照顧,這些都是需要深思的,不然最後雙方還是會為了小孩怎麼探視、有沒有照顧妥當而吵架。

2、小孩未來的狀況

小孩大了,每週上安親班、才藝班、補習班等等的時間都固定了,你可以很簡單的規劃會面交往時間;但小孩還小,他可能有各種親子活動、上課時間還不一定,你要接送都要考慮到他未來的「行程」可能會變動。

3、孩子的意願

在青少年成長階段,到一定年紀後,對於父母的依附會逐漸降低,轉而尋求同儕等人支持,而孩子成長到一定年紀,他們也會有獨立思考的能力,想嘗試不同的事物,而有自己的事務,所以法院建議16歲之後,會面交往需要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願,不能勉強。此外,在16歲之前,除非有特殊的情況(例如家暴)或是孩子跟非同住方極度不熟,不然都該遵守會面交往方式。

4、其他事項

例如,一方曾對另一方家暴,需考量安全性;一方住於國外,需考量時間、地點限制及拐帶可能性;一方只有同居人,沒有親屬可以照顧,那可以讓他同居人照顧、接送嗎,這些零零總總的都要考量進去,不僅是為了自己的權益,也是為了孩子的利益。

三、那不管是「公版」的會面交往方式,還是特殊的會面交往方式,既然要想得那麼多,是不是寫詳細一點比較好呢?

(一)詳細是多詳細?

一般來說,法院的「公版」會面交往會寫到誰接、誰送、地點在哪、時間,從小到大要怎麼樣,寫得清清楚楚,但很多當事人會嫌麻煩,畢竟雙方要花很久時間討論,而且極可能會有意見不合的時候,結果又陷入吵架的迴圈。

(二)那一定需要這麼詳細嗎?

不一定,視情況而定。視什麼情況呢?視你們離婚後能否放下「仇恨」而定,假設你們於婚姻關係中吵得越兇、對於孩子的親權、會面交往吵的不可開交,而且對於孩子有各種堅持,那建議會面交往方式訂的越詳細越好,除了讓雙方協(ㄔㄠˇ)議(ㄐㄧㄚˋ)的空間減少外,大家只要行禮如儀,照著會面交往方式做,其他不用多說。

但如果你們就算離婚後,還是良好的合作父母,有「共親職」的精神,那我想或許可以不需要那麼詳細,可以再彈性一點,畢竟你們知道重點不是時間,而是孩子的感受及照顧。

以上會面交往撰寫的要點及小知識,如果有更進一步的問題,歡迎與我預約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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