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識】對另一半罵髒話,甚至推擠、出手,被聲請保護令一定會准嗎?

「他講話就是很酸,一時忍不住就打他一巴掌」;「你不知道他平常就是這麽靠杯,罵他剛好」;「他就擺爛不工作,難道連這樣都罵不得嗎?」

被聲請保護令的相對人常常跟我抱怨以上的類似問題,對方長期擺爛或是對方真的很刻意,一時氣憤動手或是直接給他髒話,這樣保護令就會通過嗎?

但其實不然,法官對於暫時保護令的證據認定很寬鬆,只要有聲請人的陳述,甚至一點片段的證據,就可能核發,但通常保護令卻不是這樣子,縱使你不小心罵人了、動手了,法官依據以下的理由,保護令也不一定會核發。

一、家暴行為沒有反覆發生:

通常保護令的核發,一定要家暴行為是長期一直發生的,不是只要一時氣憤,或是情緒上的動作、語言,就一定會核發。

二、家暴行為未來不太可能會出現:

通常保護令核發的用意,在於保護被害人未來不會再受到加害人的家暴行為,所以,假設未來家暴行為不可能再出現,例如:兩人分手再也不聯繫等狀況,那個保護令也可能被駁回,曾經有看過因此抗告成功的案例

三、動手或是罵髒話不被認定是家暴行為:

動手推擠、毆打、罵髒話,就一定是家暴行為嗎?雖然我們直覺上會認為是家暴行為,但事實上不必然是這樣,因為前述的這些行為,都有他的原因,例如:你們是怎麼發生爭執的?為什麼會這樣吵架?是因為對方的行為、言語太討厭?因為對方行為?髒話只是一時氣憤?或是不良的情緒性用語?這些都會影響法官認定前述行為是否歸類為家暴行為。

而且訂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目的為何?不是叫大家吵架都要好言好語,好好說,這個太不現實了,而是希望遏止一方以各種優勢實力施加於另一方,像是例如:家庭裡,老公長期囤積物品,讓家中髒亂無比,被負責經濟收入的太太痛罵,甚至直接飆髒話;女友失業後,一直在家不出門應徵,只想擺爛,男友生氣到看不下去在爭吵時打了女友,說她沒用。像這種單純的家庭糾紛,不是刻意以實力貶抑他方人格的,實務上是可能不被認定為家庭暴力的(法院判決的白話翻譯:這種常見的家庭糾紛就不要弄來法院吵)

以上是三種可能不會核發保護令的理由,當然,凡事有話盡量好好說,我們不能期待可以改變他人,但也至少希望不要惹的自己一身腥。當然,對於以上的內容想了解更多,請再與我預約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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