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刑案怎麼辦

被告刑事案件怎麼辦?(程序面)

人走在江湖哪有不挨刀,你不惹人家,人家也是莫名會來告你,那被告會經過哪些程序?又該如何應對呢?

一、通常會先收到警察局通知去作警局筆錄:

不管什麼事情被告,你剛開始可能會收到警察打電話或是收到通知書給你,通知你何時要去哪個派出所做筆錄,通知書上面通常都有「案由」,這時你就可以仔細想想,最近有沒有做什麼可能違法的事情,例如:在網路上罵人、下雨天偷拿人家的傘、亂撿東西沒拿去警察局等等,藉由「案由」回想一下可能的犯罪事實,然後去找律師諮詢,詢問你這部分是否構成犯罪,而應該如何防範或提出對你有利的證據。

之後去派出所做筆錄,可以自己去,也可以委任律師陪同,在案件不嚴重的情況下,原則上不會在當天就叫你去檢察署做訊問筆錄。

二、收到檢察署通知書去檢察署做筆錄:

做完警詢筆錄,如果警察沒有直接帶你去檢察署,就會先放你回家,之後,你就會收到檢察署通知單,指定一個時間叫你去做筆錄,在這之前,你已經做完警詢筆錄,建議你再去諮詢律師一次,針對警詢筆錄的內容研擬一下對方可能會據以起訴的方向,以及你該怎麼防禦

這樣再去檢察署做筆錄,你也比較知道問題在哪,要說些什麼,或是請檢察官調什麼對你有利的證據,當然做筆錄前請必先諮詢律師,也要想到這個案件是否有羈押的可能性。

而有些有被害人的案件,檢察官甚至會幫你們安排調解庭,讓雙方看看有沒有機會簡單處理完這個案件,而不需大費周章。

三、偵查結果: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

在提出證據、多次訊問後,檢察官會針對你被告的案件做出結論,可能會是不起訴或是起訴(或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甚至是緩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3條-1),這時你如果收到起訴書或是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訴訟法第449條,這個收到後要盡快拿給律師看,因為不用開庭可以直接判決),那代表之後會進入法院的程序;如果是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可以有「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的機會,讓高檢署看看這個不起訴處分有沒有問題;如果是緩起訴處分,則被告應履行緩起訴的條件,否則緩起訴是有可能因此被撤銷,而再被起訴的。

四、被起訴後的法院審理:

收到起訴書或是簡易判決處刑書,如果是後者,你認為有開庭辯駁的必要,因為簡易判決處刑可以不用開庭就做出判決,所以一定要盡快聲請法院開庭;如果是前者,你接下來就會依序收到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通知,這時你就可以為自己在法院公開答辯,但因為刑事訴訟是專業程序,該諮詢律師就花錢去諮詢,以防說了不該說的,最終得到自己樂見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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