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識】通常保護令的救濟程序—相對人篇

在保護令核發後,相對人如果不服,可以經由抗告及再抗告的方式,來請法院再次審酌通常保護令是否妥適。

一、抗告:

(一)當相對人收到保護令後,可以在收到保護令後的十日內向原本的法院提出抗告,而不管是你對「核發的保護令款項」或是「保護令的否准」有意見,都可以向核發保護令的原法院提出抗告狀。例如:說明原審證據認定何部分有問題、說明原審認定保護令的要件有什麼錯誤,重點在於盡可能地提出證據,並且妥適的說明。

(二)而如果沒有委任律師,我常常會看到陳述一些無關於保護令的內容,或是以自身的邏輯來評斷保護令的理由,有時脫逸了一般人的邏輯,所以建議:如果真的抗告不知道怎麼寫,請委託律師撰寫。

(三)又提出抗告狀後,依據法院的需要,不一定會開庭;如果開庭,開庭次數也不一定(我有遇過抗告開庭兩次以上),所以請好好應對。

二、再抗告

如果不幸收到抗告駁回的裁定,此時若不服,則需委任律師提出再抗告,此部分幾乎不會開庭。

三、非正規救濟:

講完前面的一般救濟方式,假設真的被核發保護令,在窮盡救濟管道後,相對人只能這樣接受了嗎?

如果你真的不想要有這個保護令,這時你可以思考的是:「有無任何機會與對方談和解」。若雙方都有和解的意願,相對人也可提出不會或不可能再犯的保證,及些許的補償,那聲請人或許就會答應你,向法院提出「撤銷通常保護令」的聲請,因為這個聲請,法院將會依據你們之間的狀況決定要不要開庭,所以對於聲請人比較麻煩,這個部分若有機會,仍不失為一個針對保護令救濟的方式。

以上就是關於相對人的保護令救濟方式,如果想了解更多,請與我預約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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