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識】變更姓名的方式及基本條件

當人出生後,在父母去戶政事務所登記時,就有一個固定的姓名,但基於某些原因,想要改名或是更改姓氏,是可以的嗎?那又要怎麼做呢?

一、變更姓氏(姓名條例第8條)

(一)成年後,本人可以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3項)。

(二)未成年前要變更姓氏:

1、需由父母書面約定(民法第1059條第2項)。

2、如果父母無法有共識,則需要父母的一方或是子女用訴狀說明理由,向法院請求變更未成年子女的姓氏,但這個不是你只要去請求變更就會通過,法院會審查你的理由是否充足,有沒有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這個部分會建議請律師協助(民法第1059條第5項)

(三)被生父認領後的改姓:需要依據民法第1059條第2條到第4條的規定,跟一般的改姓並沒有不同。

(四)被收養後的改姓:被收養後,原則上不需要生父母同意,即可更改從養父姓或養母姓(民法第1078條第1項、第2項)。

二、變更名字(姓名條例第9條)

通常改名都是用該條第1項第6款,成年人當然是沒有限制(例如:之前的改名「鮭魚」潮),但如果是未成年子女改名,則需要法定代理人到場或是出具未到場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當然,如果是單獨監護,就可以自己去幫小孩改名,不需要他人同意。

以上就是變更姓名的方式及基本條件,如果想了解更多,或是有需要協助的,請再與我預約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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