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識】在爸媽活著時聲明放棄繼承或拋棄繼承有效嗎?

問題1:在很多鄉土劇中,因為爸媽不滿意子女的各種決定(包含:移民、娶嫁他們不喜歡的人等),這時爸媽為了逼迫子女順從他們的意思,就會跟子女說:如果真的要忤逆爸媽,就要聲明之後不繼承家裡任何財產,他們之後什麼都拿不到。如果你是子女,你會做嗎?預先聲明放棄繼承真的有效嗎?

問題2:很多孩子長年為了自己的父母煩惱,因為自己的父母一直累積債務,深怕自己未來忘記拋棄繼承這件事,在父母生後還有處理法院程序,那子女可否在父母生前就預先拋棄繼承呢?

  • 繼承與拋棄繼承

依據民法規定,當被繼承人過世後,繼承才開始發生(民法第1147條),而被繼承人可以自由選擇要不要繼承。

如果繼承人不想要繼承過世的人所遺留下來的財產或是債務,此時就需要辦理「拋棄繼承」的程序,而繼承人需要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算「三個月內」用書面向法院申辦(民法第1074條),所以如果要拋棄繼承就需要抓緊時間,在知悉被繼承人過世後三個月內處理。

所以在我國現有法制下,「拋棄繼承」只能在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過世後三個月內辦理,無法在被繼承人在世時就辦理,也就是無法在被繼承人生前就拋棄。

  • 繼承前預先聲明放棄繼承的效力

那在繼承前說要放棄繼承財產有效嗎?參照上面繼承及拋棄繼承的規定,因為繼承是在被繼承人過世後才會發生(講一句不好聽的,誰繼承誰還不知道),在被繼承人活著的時候,根本還沒有什麼繼承權,所以你說要放棄繼承也沒有任何法律效力,最多只有宣示效力。

那聰明的你,如果你是子女,爸媽叫你預先聲明放棄繼承你會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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