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識】什麼是「由家分離」?

家是安心的避風港,不管在外受到怎樣的委屈,你都有一個地方,永遠可以讓你回去,但每個人的家中不是都必然和樂,有的會有奇怪的親屬妨害家中安寧;有的會有不肖子女啃老,面對這樣的家人,那該怎麼辦呢?這時就可以向法院起訴,用實務上較為少見的「由家分離」訴訟命他們離家。

一、「由家分離」的規定及要件:

我國民法規定,所謂「家」是一個親屬團體,而這個團體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存在(民法第1122條,會規定這個也很奇妙),當家屬成年時,就可以請求由家分離,所以小孩長大後,自然可以離開家中,而不受拘束。而家長對於已成年的家屬,在有正當理由時,也可以請他們由家中分離(民法第1128條),那請人「由家分離」需要什麼要件呢?
(一)請求者要是「家長」:所謂「家長」,是家中的領頭羊,通常就找家裡輩份最高的人,如果輩份都一樣,就找最年長的(民法第1124條),而這個訴訟必須要由「家長」提出,不然有敗訴的可能。(例如:臺南地院107年度家訴字第5號)

(二)被請求者要是「家屬」:而「家屬」就是「家」這個團體裡,扣掉「家長」以外的其他人。

(三)被請求者要是成年人。

(四)需要有「正當理由」

如果在具備以上條件後,「家長」依法請已成年的「家屬」由家分離時,「家屬」不為所動,則「家長」即可提起訴訟,藉由法院來使公權力介入,但前面的「正當理由」又是什麼呢?

二、「由家分離」在訴訟上曾被認可的正當理由:

(一)未能分擔「任何」家計或是對家人不聞不問(屏東地院108年度家聲字第14號、新北地院104年度家聲字第25號)。

(二)有能力在外生活,平常很少回家,但在家即常因居住相處問題爭吵(南投地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33號)。

(三)有工作能力,但在家遊手好閒,且因居住相處問題常有紛爭(桃園地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34號)。

(四)在家未維護家中環境,致家中環境髒亂不堪,因此雙方居住相處上常有紛爭(臺北地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72號)

(五)相處不良,家屬間爭吵不休,使家長不得安寧(士林地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59號)。

由前面的判決理由,可以知道:其實「由家分離」的正當理由,多數是因為那個「家屬」在家中實質上未有「共同生活」意思,而無法與家中成員互相親愛,反而在家中是個破壞家庭秩序和諧的角色

就「由家分離」的說明如上,如想要進一步瞭解訴訟及案件的蒐證方式,請再與我預約諮詢,謝謝。

2 則留言

  1. 邱律師你好,想請問,我是我先生兒子的繼母,我跟先生本身感情沒問題,但常常因為先生過於寵溺兒子導致他兒子現今已24歲了還是狀況一堆,進而導致我們夫妻常常因為立場跟教育方式落差加上他對兒子的寵溺跟過度保護而爭吵不休,甚至先生為了要維護做錯事的兒子,而趕我跟女兒出去,11年來總是重複上演一樣的片段,讓人感到好累甚至開始吃鎮定劑跟安眠藥才能好好睡個覺,甚至好幾次我絕望到想結束自己,不知道這樣的情況是否能申請由家分離呢?11年了,真的讓人很崩潰

    • 由家分離,首先你要確定戶長是誰,例如:家的所有人是誰,誰是老大說了算,但我想可能現在在你家裡不是你說了算,很令人氣餒,而你也只能嘗試多溝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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