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雜談】保護令的證據蒐集雜談

「律師啊,我被老公打,沒有去驗傷可以嗎?」、「家裡只有兩個人,怎麼會有證據啦」、「對方一直哭,法官會不會就這樣相信她?」、「對方提出她跟社工和朋友的對話,這樣我是不是完蛋了?」

在我的律師生涯,遇到很多當事人詢問以上的問題,他們總是看起來憂心忡忡,深怕對方有什麼可以影響法官的證據,或是自己不知道怎麽找證據,今天這篇文章就是概略來說證據要怎麼找,讓你可以做好保護令訴訟初步的準備。

一、證據即是一切:

聲請保護令的證據,雖沒有要求被害人需要提出證據,去證明家暴事實到完全無其他的可能情況(就是「明確可信或無合理懷疑」的狀況),被害人只需要提出「優勢證據」,證明家暴的「存在可能」大於「不存在」即可,較刑事訴訟寬鬆。但若無證據,法院是不可能核發讓你聲請的保護令,所以證據是一切的根本。

然而,在過往的訴訟經驗中,曾經看過被害人提出諸多五花八門的證據,例如:

  • 無意義的證據:有的證據,被害人看了有意義,但法官、律師看了覺得沒意義,其實無法證明任何事。
  • 未妥適表述:證據雜亂,除未依據法院習慣的方式整理,且未適當的說明證據可以證明什麼「事實」,法院真的沒有閒到幫你去整理。
  • 未篩選證據:提出完整的全數證據,反而導致你的立場不利,最終保護令無法核發。
  • 證據造假:刻意刪減證據,甚至到偽造證據的情況,但被對方律師發現,甚至當庭指出,就算你真的是受害者,那也只能收到駁回裁定。

以上各種我都應對過,這些被害人提出證據多半是未經專業律師指導的,只憑自己的感覺做事,不然就是對方律師不夠用心,想矇騙法院或是被自己當事人矇騙,而這些便宜行事,最終只會讓自己聲請的保護令讓法院無情駁回,所以你聲請保護令,請給律師檢視你的證據。

二、蒐集證據的時間點:「當你覺得不對時」

律師可以幫你向法院闡述你的證據可以證明什麼事;律師可以幫你檢視你的證據是不是涵括聲請保護令的要件;律師可以幫你看出對方的破綻讓你取得優勢。但律師不能幫你生出證據,除了違法,也沒辦法,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就是這樣子。而且身為當事人的你,是最靠近證據、最有辦法蒐集證據的人,這個只能靠你自己。

那什麼時候要蒐集證據呢?最好的時間點就是:當你覺得對方有點問題的時候。很多事情過去了,是你沒辦法再重新證明的,實務上保護令的聲請很多被駁回都是證據不足,所以你覺得對方怪怪的,覺得不舒服,就開始蒐集證據吧。

三、證物種類:

(一)物證


保護令的物證種類繁多,包含:驗傷單、傷勢照片、現場照片、跟對方或是第三人的訊息截圖、通聯紀錄、錄音、錄影、對方的切結書等都是,除了你的證據需要可以「證明」某件事實外,請你一定要整理好法院熟悉的格式,並且你可以表達的讓法官理解你想說什麼。(例如:我有被害人提出30幾段錄影,法官直接叫他整理每段的時間、發生事件、可以證明什麼事,如果有對話,還對叫你依據時間打逐字稿,還好我是對造律師)

(二)人證

包含:目擊者、知悉內情者、熟識雙方者,但這些人有時到法庭無法證明任何事實,所以可以的話,需要嘗試在開庭前訪談證人。(注意!)如果人證是小孩,年紀過小,法院的態度通常不會希望他到法院來,這個就可能要有漏另外想辦法了。

以上就是關於聲請保護令的證據雜談,希望你看完之後,可以更了解證據蒐集的重要性及重點,如果想了解更多,或是需要我的協助,請再與我預約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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