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務上,法院於決定親權之分配,要把孩子分給爸爸或是媽媽有各種不同的原則考量,其中一項很有名的就是所謂的「幼兒從母原則」,意思是如果未成年子女還年幼,理論上因為多由母親照顧,所以親權的分配應以母親為優先。
聽起來很有道理對吧?
但是事實上這個原則有很多的問題,理由如下:
一、現在父母角色較過往傳統不同,有時男主內、女主外,男人也可好好照顧幼子,誰稱就必須由母親撫育幼子呢?男性也可以良好的照顧子女。
二、幼兒從母原則的說法,明顯違反性別平等及男女平等原則。
三、幼兒從母原則的說法,其實並未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只考量傳統男女家庭事務分工。
那這個原則該怎麼辦呢?
最終親權的歸屬還是該回到「子女最佳利益」,而並非父母之傳統家庭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