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

【判決觀察】原告提告侵害配偶權訴訟為什麼會輸!!!

侵害配偶權輸贏的關鍵

當夫妻之一方有外遇出軌,另一方於現今已廢除刑法通姦、相姦罪名的情況下,只能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這種訴訟也不是穩贏的,而在實務判決中有幾種常見的敗訴情況:

一、舉證不足:

很多人從配偶承認有出軌情事及配偶處掌握了部分訊息即提出訴訟,但是如果未有其他證據,僅單憑對話訊息,除可能無法確定被告的身分外,亦可能無法證實該訊息是被告所傳,畢竟現今科技發達,有照片就可以製造出虛假的截圖(我就有遇過對造變造line截圖,還好有被我抓到),況且還可能無法證明有侵害配偶權的事實,所以單單掌握出軌的對話訊息,有時還不足以提告成功,還必須補充其他證據

二、未超越男女交往分際:

有時你明明知道配偶出軌,他不承認但你有他跟第三者狀似親密的照片,但這樣就夠了嗎?親密的照片中他們在做什麼呢?如果你是一般人會怎麼認定這兩個人的行為呢?曾經有判決將唱歌牽手的照片認定還算屬該場所的正常分際(就是卡拉OK店),所以認定是否屬一般正常的交往關係在侵害配偶權訴訟中是很重要的。

三、第三者未知悉交往對象有配偶之情況:

要提告第三者有侵害配偶權之情況,很重要的就是要證明第三者「知道他的交往對象有配偶,沒有辦法證明,那案件就是敗訴駁回,而很多外遇者多以欺騙自己單身的方式跟第三者交往,一次傷害兩個人的感情,此部分就很難歸責於第三者(這就該怪你的另一半,而被欺騙的第三者在司法實務上曾有因此提出侵害貞操權的勝訴的判決,供被欺騙的人參考)。

四、蒐證違法

這種侵害配偶權訴訟性質私密性高,蒐證有一定的困難度,但為了保障婚姻制度,在不要太過侵害隱私權的情況,是可以允許一定程度的侵害隱私的蒐證行為,例如:客廳的監視器拍攝畫面、不小心看到訊息後點進去看再拍照等都算是可以,但實務上曾有「把針孔裝在正對寢室的床」或是「未經同意截圖手機訊息」的情況被認為蒐證嚴重違法,而無法當證據使用,所以蒐證的合法性是必須要注意的。

五、侵害未達情節重大程度

侵害配偶權的樣態很多,不是只要雙方有交往的意思就一定會判賠償,因為侵害配偶權還要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法院才會判決需要賠償,而牽手、摟肩、親吻此種行為在實務上已認為過當自不待言,但司法實務上曾有雙方交往短暫,未有實際行為,即說因侵害未達情節重大之程度而判決原告敗訴,所以不是交往即侵害,還要斷定是否情節重大。

六、找不到被告是誰

原告有了合法蒐集的證據,包含訊息、露骨的親密照片都有了,但最重要的,如果你不知道他是誰,配偶也不願意合作供出對象的相關資料(有時是連姓名、電話等特徵都沒有),那原告要提出訴訟最後也只是徒勞,最後只能告自己配偶洩憤或是選擇離婚一途。又實務上曾經還有配偶刻意供出錯誤的對象,讓原告敗訴的案例(這招很賤,但令人讚賞),所以知道對方是誰絕對是重要的一環。

由以上整理侵害配偶權常見的敗訴理由可以知道,要提告侵害配偶權,原告需要有的是:第三者的相關資訊、證明第三者知悉交往對象有配偶、配偶與第三者如何互動及侵害情節重大之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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