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

【保護令】聲請人需要什麼證據才可以聲請保護令?

一、保護令的項目一共有下列幾種: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三)命遷出住居所;(四)命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五)決定動產使用權(例如:汽機車);(六)決定子女暫時監護;(七)定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地點及方式;(八)定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地點及方式;(九)命給付租金或扶養費;(十)命交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十一)命完成處遇計畫;(十二)命負擔律師費用;(十三)禁止查閱相關資訊等項目。(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二、當你是聲請人,要聲請通常保護令,想要請求法院命相對人須遵照以上相關命令時,你可能需要兩種證據:

(一)相對人為侵害事實的證據:

例如:至警局提告家暴傷害(要做筆錄)、醫院驗傷單(醫院會拍照、開正式驗傷單)、子女目睹糾紛發生、子女也因此受暴(開正式驗傷單)、相對人一直在你工作場所尾隨你(證人或照片)、相對人騷擾你原生家庭的家人(家人作證)、相對人在家即難以控制情緒(錄音、照片或報警),以及發生前揭事情時直接報警

(二)持續發生之事實或有危險之虞:

伴侶相處難免吵架,吵架一時失去理智,也是會有,但保護令的作用在於防範將來可能會有不能挽回的情況,所以通常保護令的核發,設定了一個要件,就是「必要性」,而所謂必要性,一般來說就是這家暴事實會持續發生或是會有持續發生的危險,所以在這個情況下,法院才會核發通常保護令,所以你要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除了前面相對人為侵害事實的證據之外,還可能需要一定期間內相對人行為皆有危險的狀況。(當然,如果真的有危險,性命最重要,這也是我一直奉勸自己當事人的,畢竟安全第一,不要為了聲請通常保護令,讓自己生命冒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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