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同居

【判決觀察】「履行同居」訴訟有什麼用處?

履行同居訴訟提了要幹嘛?

一、履行同居的依據及意義

(一) 意義

依據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意思是指為了婚姻關係的和睦,夫妻間應有同居的義務,以便互相扶持生活,然而同條也附加了但書「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是指如果夫妻間有不能同居或是不堪同居的情況或是要求夫妻同居是不合理的情況,事實上是不一定需要住在一起的,畢竟婚姻的雙方是來自不同的家庭,所受的教育和成長環境也不一樣,而會有不一樣的個性及思想,所以在斟酌雙方有無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時,就需要考量雙方當事人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日常相處情況及其他形式,重點應在於是否能維繫和諧的家庭生活

(二) 夫妻間的性生活是履行同居的一部分嗎?

在諮詢時常聽聞客人跟我說「履行同居」義務,引申做夫妻間應有性生活的依據(?),但「履行同居」此部分重點在於夫妻間在婚姻關係中必須要住在一起,而並非性生活的有無,且婚姻關係中性生活之有無僅是雙方可以經協調的生活狀態,而非必然需要為之,所以此部分確實是有誤會。

二、履行同居可以強制執行嗎?

(一) 一般勝訴判決的強制執行

你有勝訴的確定判決,我們這邊只探究「行為不行為」的判決,除了對方自己履行之外,你只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是命令對方要做某些「行為」的判決,當對方不履行時,也無法由他人代為履行時,執行法院是可以依法處3萬以上、30萬以下的「怠金」來逼迫對方去做這件事情

(二)「履行同居」判決的強制執行

「履行同居」訴訟則不一樣,聲請人就算贏了,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聲請人還是無法請法院強制執行叫相對人回來一起同住(不會派警察抓他回來),法院也不會罰相對人錢,所以履行同居判決就算贏了也讓人略感空虛

三、「履行同居」訴訟常見四種敗訴理由

在聲請人不繳裁判費用或是雙方已無婚姻關係之情況下,「履行同居」訴訟還有以下常見四種敗訴理由:

(一)雙方並未約定共同住所地:

原則上,要「履行同居」,除了你們要有「長久居住的事實上住所」,或是你們的共同戶籍地可以「推定」為住所,不然依據民法規定,你們可以協議決定住所地,如果不能協議,則可以聲請由法院決定(民法第1002條第1項),但如果你們沒有都沒有協議,那提起「履行同居」訴訟就有可能敗訴。

(二)雙方有協議分居:

因為現在工商、交通發達,且社會進步,婚姻的形式並非僅有一種形式,例如:太太出外工作,先生在家打理家務,太太假日才回家(假日夫妻);先生跨國工作,一年回來家裡只有一個月;夫妻雙方感情不睦、生活習慣不同,雙方同意分居等情況,以上都是雙方有意識的同意分居的狀態,這時就無法提起「履行同居」訴訟。

(三)客觀上無法同居:

除了剛剛前面說的兩種情況,還有後面這種「客觀上無法同居」,例如:另一半因案無法入境,要他履行同居不是他主觀上不想,而是事實上不能, 所以在這種客觀上無法同居的情況,也可能會讓你的「履行同居」訴訟敗訴。

(四)其他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

例如:因為生病住院療養、提起訴訟之一方本居無定所、遭家暴或虐待、因扶養義務照顧原生家庭、入監服刑、聲請人自行先離家出走,這些相關理由皆是可能讓「履行同居」訴訟敗訴的理由。

四、提出「履行同居」訴訟的目的是什麼?

前面說了那麼多,「履行同居」訴訟又沒辦法強制執行,根本沒辦法叫法院拉對方回家住,那提出這個訴訟有什麼實益?其實還是有,除了你可以藉由這個訴訟,再見到另一半,了解對方失聯後的狀況,希望重修舊好外,最重要的就是:「防止自己被離婚」,如果履行同居訴訟勝訴了,代表對方自己離家出走,對於婚姻關係的破綻具有一定的過失,所以若將來離婚訴訟,你比較可以掌握主動的優勢,而對方若要提出離婚訴訟,還必須要用更多證據及理由說服法官,雙方對於婚姻關係的過錯相同。

這篇文章大概介紹到這邊,如果有相關問題,歡迎來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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