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遭受到家庭暴力,都知道去聲請保護令來防止對方再度侵犯,但事實上,保護令的聲請不是只要有家庭暴力都會核准,有時候就算有家庭暴力,事證明確,也不會通過喔,那是為什麼呢?
一、常見情況:
(一)案例1:小華被先生毆打,帶著臉上的熊貓眼去驗傷,罪證確鑿,通常保護令會通過嗎?
(二)案例2:在還沒離婚前,小明每天被太太罵髒話、酸言酸語,都保留錄音做為證據,這樣保護令應該會通過吧?
(二)案例3:先生每次喝完酒都會無故罵小花三字經,這種言語暴力難以忍受,保護令感覺妥妥的。
二、什麼是保護令?
保護令簡單來說,當你的配偶、家人、交往對象(統稱家庭成員),對你有物理、精神、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等家庭暴力,為了避免一再發生,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公權力向對方宣告不得再犯,再犯的話就會涉犯違反保護令罪,最高可以處三年有期徒刑(家暴法第61條)。而保護令分三種,即:緊急、暫時及通常,第一種不用開庭、第二種偶爾會開庭,通常直接核發、第三種都要開庭,而第二種核發之後,會直接轉到第三種(「暫時」核發後,程序上算你有聲請「通常」)。
但前面的案例聲請保護令都會通過嗎?其實沒那麼簡單喔。
三、核發保護令:家庭暴力要反覆實施。
(一)家庭成員之間,吵架難免的事,保護令的制度不是叫每個人都要理性面對任何事情,不能生氣或有任何情緒,所以司法實務認為:如果這家庭暴力事偶一為之,幾乎都沒發生過,不能只因為一次的情緒失控,就核發保護令,要有「反覆發生」的狀況才可以,所以在訴訟上要聲請保護令,不能只有憑單一一次就聲請,很可能會因此失敗。
(二)像案例(一)的部分,那次家庭暴力清晰可見,但如果長年來就只有這一次,法官也是可能不會給保護令的,他還需要小華提供其他次的家庭暴力事實,讓法官了解這家暴是一直發生,不是只有這一次。
四、核發必要性:家庭暴力未來可能再發生。
(一)當證明了家庭暴力在過去相處是反覆發生的,對方情緒、行為控管明顯有問題,但還是必須要讓法院知道:這家庭暴力「未來」還可能再發生,才有核發保護令的必要,這個通稱「核發必要性」,試想:如果未來家暴情況幾乎不會發生,那這保護令的意義在哪呢?
(二)在案例(二)的部分,離婚後兩個人如果沒有任何關聯了(例如:沒小孩、沒有財產糾紛、兩人分住台北高雄),因為家庭暴力未來發生的可能性太低了,法院就可能認定沒有核發保護令的必要,所以聲請保護令,要記得去闡述這家庭暴力未來有發生的可能。
五、核發保護令:最重要的是證據。
(一)這是訴訟的基礎,最重要的事情,你要請法院核發保護令,沒有證據,法院也救不了你。很多人被欺負都沒有保留證據,或是一氣之下就刪訊息(我曾經聽到當事人都把訊息刪除,臉都綠了),這些都是不正確的行為,前面兩個重點,法官看你很可憐,或許在保護令理由可以認真的幫你(就是凹理由),但如果你什麼證據都沒有,法官要幫也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二)而證據其實有各種類型,像是:錄音、訊息截圖、證人都是,但要注意的是:很多人都以為自己提供的是證據,但在法官眼裡卻無法證明任何事情,最後也慘遭駁回,所以家暴的證據如果覺得有點疑慮,此部分請給專業人士判斷,切莫便宜行事。
六、以上是「保護令核准的三個重點」,很多人都會不注意這些小細節而被駁回,所以聲請時還是要「停、看、聽」一下,如果針對以上內容,想要進一步的了解,或需要協助及諮詢,請直接點右上方的「立即諮詢」按鈕與我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