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親人過世,前陣子也幫人家看了遺囑,但遺囑不是隨便寫寫就好,他有一定的法定格式,沒寫清楚可是沒有任何效力,以下做些說明供大家參考:
一、遺囑的種類:
遺囑分成五種(民法第1189條),包含自書遺囑(就是自己寫的遺囑)、代筆遺囑(請人家幫你寫的遺囑)、公證遺囑(請公證人幫你公證)、密封遺囑(公證人幫保管,很麻煩的)、口授遺囑(生命危急或是特殊狀況才可以做的)。
二、自書遺囑的要件:
(一)要被繼承人自己手寫遺囑全部文字(我想到就累)。
(二)要寫年、月、日。
(三)要親自簽名。
(四)其實有個隱藏要件,就是你的遺囑要有分錢的內容,沒有關於你的遺產和繼承權問題,那只是遺書(例如:麥迪遜之橋)。
三、如果有以上要件沒達成,那效果是?
很簡單,就是無效,沒意義。你自己想寫遺囑,就是希望遺產可以照著自己的意思來分配,不希望後世子孫吵吵鬧鬧,所以既然要做遺囑,請找公證人、律師指導,不然到時不合規定,成為無效遺囑,那也就無法達成你生前的心願了。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