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11號 9樓之5
02-7709-5229 #08
花蓮
花蓮市府前路104號3樓之1
03-822-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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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面交往計畫的訂定說簡單很簡單,但實際上有很多細節需要知道,以下介紹就是些小撇步:
所謂「會面交往」,是在離婚時,因有一方會擔任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顧者,常會與未成年子女相處,而非主要照顧者的一方即有與未成年子女相處的權利,這時雙方必須就未成年子女如何與非主要照顧者的一方會面交往做出計畫,不然除了父母會因此再度爭吵外,未成年子女與父母相處的權利也會因為大人的爭吵而受到剝奪,畢竟「你們不是夫妻,卻還是小孩的爸媽」,所以訂定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計畫是很重要的。
在司法實務上,如果夫妻雙方可以協議,作為以未成年子女為重的合作父母,可以合作無間,那當然最好,畢竟會面交往計畫除了考量到未成年子女的時間外,還必須考量父母的工作時間、所在地、家庭後援。
一般來說,法院的制式會面交往計畫,會是非主要照顧者的一方在「每月的第一、三週週五至周日」可接未成年子女同住,寒假、暑假會增加天數(七天到一個月都可能),而特殊節日(例如:父親節、母親節、中秋節、端午節等)也可以特別約定,又農曆新年則可能基於公平起見,分成奇數年跟雙數年,「除夕至初三」及「除三至初五」兩個時段輪流與雙方過年,所以在制定會面交往計畫時,可以先想好你想要什麼時間。
在最常見的每月會面交往,誰去接未成年子女、誰送未成年子女回原住所、幾點接、幾點送回、只能父母接送?還是親戚也可以幫忙?這種小事不能說隨便,一定要寫好,因為常常父母就是會在這種地方說不公平、發生爭執,所以誰接及送、幾點接送都要規定好。
有的人因為家暴問題會約在警察局或是公共場所交付小孩,這個還是小事,畢竟安全問題要注意,但有時雙方距離遙遠,例如:父母親分住台南跟花蓮,會面交往光坐車就半天不見了,這時或許就可以約定在中間點—台北交付小孩,但誰接、送、時間怎麼喬又是問題,所以接送地點也會連動到上面的問題。
接小孩「遲到」一律「建議」只等十分鐘,十分鐘之後就取消,畢竟會面交往是小孩跟你相處的權利,也是你的權利及「義務」,你要注意時間,如果會遲到就提早打電話,不要遲到了還振振有詞說今天是你的,這種事情層出不窮,所以建議要訂遲到規定,以便雙方遵守。(附註:實務上的會面交往,遲到幾分鐘取消,這個會依個案情況、法官不同而有差別。10分鐘是少數,通常是15分鐘、半小時,而會面交往時間如果是平日吃飯等狀況,只有一小時,那十分鐘遲到取消也是剛好;但如果是周末的會面交往,則可能遲到規定為半小時,甚至一小時做為限制的都有。)
而改時間部分,雙方工作忙碌,難免會有要事需要在會面那天執行,如果真的有非不得已的事情,可以制定改時間的條款,例如:「一週前需告知」、「有告知經同意才可換時間」等條件。
很多人說我們都很爲小孩好,寫上面那些太麻煩了啦,寫個離婚協議書要想那麼多,何必呢?但本人建議,「絕對要寫得那麼嚴謹」,因為如果你們離婚後關係好,可以協調沒問題,但當你們如果一天關係不好,發生問題時就有規定可以看,就不會悔不當初,又要進法院提訴訟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所以定的嚴,你們實際執行可以看狀況調整。
有些未成年子女因為出生就不熟非主要照顧者多年,連他是誰都不是很熟(這種很多);或是非主要照顧者有家暴等情況,原則上法院或是我都會建議「分階段會面交往」,從每個月一兩天吃飯、遊戲開始,到慢慢建立一些信任、熟習,再開始帶出門玩幾小時,最後才有過夜的可能性,而其中可能還需要監督者的制度。
有些未成年子女敏感度高,因為環境變換會驚恐、哭鬧,有時我會建議在親子餐廳會面交往,或是某些兒童關懷協會的會面交往場所見面,以求前幾次的信賴建立,建立之後,才能再更進一步往其他地方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