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父母親、祖父母每月一點扶養費看似天經地義,但現代社會M型化,有些年輕人都只能賺到自己的生活費及小確幸,有的父母又很OO,那一定要給父母親扶養費用嗎?這篇文章就是在說「有時你不需要這麼委屈」。
一、父母為什麼可以跟你要扶養費?
依據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及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款「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上面的法條簡單的說就是:你當兒女的應該要養你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爸、媽、爺、奶等),你當兒女的負有扶養義務!
二、那什麼情況你可以不負扶養費給他們呢?
(一)他們沒有扶養的需求:
依據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幫看這篇文章的人翻譯成中文,這個法條的意思是:需要被扶養的人必須是「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如果這個需要被扶養的人是直系血尊親屬,他只要「不能維持生活」,你就必須負扶養義務。所以:如果他沒有不能維持生活,你就沒有扶養義務。(例如:他名下有足夠財產,還有人照顧,平常花的錢不多,這個時候他跟你要扶養費就不太行,因為他根本沒有被扶養的必要)。
這點雖然很簡單,但這個是被請求扶養費第一件要檢驗的事情,就是「請求者是不是需要受到扶養」(本人就有因為這點贏過,讓一堆可憐的孩子不用付錢,超爽的)。
(二)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當父母跟你們要扶養費,但是他們在你小時候嚴重虐待你、無正當理由都沒有養你、對你有重大侮辱、對你的身體、精神有不法侵害,這樣你還必須給扶養費????國家為了這個問題,覺得這個違反了公平原則,所以民法第1118之1條就規定了: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很多人就是用這條來對當初遺棄他們的父母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但要注意的是,這條使用上可能有兩個問題:
1、你必須舉證父母當初有那些不良的行為而情節重大:
通常你被請求扶養費時,當年那些知道的人多數已經過世了,也沒有紀錄,而多數的見解認為要父母請求給付扶養費時,才能提出這個抗辯,但有少數的法院見解認為可以事前提出,所以建議需要主張這一條的人,在你成年後就可以嘗試訴訟(我當年有個案子是請住在美國的姑姑回來作證說當事人爸爸從小離家不養他們的事實,這個是運氣好,不是大家的親戚都這麼有情有義又活得久的),不然就是你要預先保存證據,否則將可能到你要提出這個抗辯時,已經沒有人證了。
2、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是裁定確定後,向後發生效力:
你很認真地證明了你的直系血親以前很匪類,法官判免除你的扶養義務,但你之前的扶養費用、欠的安養中心費用、叔叔伯伯養你爸的代墊扶養費等等的欠費,一樣要付,因為那是屬於過去的債務,那些沒有被免除,免除的只有未來的部分,所以這種訴訟,如果父母過去真的對你很差,它們以前真的很無情無義,能提早提出就盡早提出,以防自己未來不可測的負擔。
以上供您參考,如果有問題,請再找我諮詢,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