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離婚諮詢快問快答!

一、離婚的種類以及方式?

有三種,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協議離婚,要雙方同意以及兩個證人一起簽名在協議書上,之後手牽手一起去戶政登記。調解離婚,雙方到法院去調解,在調解時同意離婚、簽名結束,法院之後會寄調解筆錄給你們,你們再各自拿著調解筆錄去登記、換身分證就好。裁判離婚,一方因為他方有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這個部分有技術性,請諮詢律師。

二、離婚通常要注意哪些事情?

離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就是常說的監護權)、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顧者是誰、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夫妻剩餘財產制,以上這些可以一次決定,或是分開慢慢談也可以。

三、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權)怎樣會比較有利?

法院判斷的因素很多,包含:子女的年紀、意願、現狀如何;父母的智識、經濟狀況、照顧能力及經驗、意願、後援;是否為善意父母。以上都是在判斷:未來的狀況怎樣對孩子最好!

四、孩子的扶養費一般怎麼算?

司法實務上,非主要照顧方要支付小孩子的扶養費用,而法院裁定費用多數以小孩子所在縣市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除以二作為計算基準,再以雙方經濟狀況、小孩子是否有特殊支出來調整。當然,如果你有特殊高額的扶養費需求,勢必需要相關理由及證明。而如果調解,雙方同意一些特殊的扶養費支付方式,也是沒問題的。

五、法定離婚的事由為何?

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簡單說包含:重婚、通姦(通俗說法)、不堪同居虐待、對對方爸媽或是被對方爸媽虐待而無法共同生活、惡意遺棄、意圖殺對方、罹患不治惡疾或是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生死不明三年以上、被判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確定。以上雖然看起來很簡單,但很多都很不明確,而且有很多司法實務上非明文的限制,而因此衍生出許多「巷子內」的原則(所以你遇到問題時,就該找律師諮詢看是否符合法定離婚的事由)

六、可以要求贍養費嗎?

台灣的贍養費的請求條件是:裁判離婚時,對於離婚無過失的人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這時才可以請求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但原則上這個費用也不高,所以不用太期待,而看到一些名人、外國人都很高的贍養費,通常是記者誤寫,多半是包含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或是夫妻剩餘財產

七、離婚是分財產的一半嗎?

不是不是不是,這個算是都市傳說,夫妻剩餘財產的大概算法是:雙方先計算「婚後」的「有償財產」多寡,多的減掉少的,再除以二,這個數字就是婚後有償財產多的人要給另一方的數字。例如:夫婚後有償財產500萬、妻婚後有償財產1000萬,那就是(1000萬-500萬)/2=250萬,妻要給夫250萬元。

八、沒有離婚的法定事由能裁判離婚嗎?

看狀況,依據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當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而對方的錯比你嚴重或是一樣嚴重,而你們的婚姻關係看起來沒辦法再回復,那就有裁判離婚的可能。例如:老公在外花名不斷,沒通姦,但是常跟別人說愛你、牽手;老婆長年不洗澡發出嚴重惡臭;老公回家就是家用一丟整天打電動不說話;老婆購買慾嚴重四處欠債,以上要看實際狀況來舉證!

九、裁判離婚的流程?

1、將離婚起訴狀送進法院,並繳納裁判費;2、調解一次或數次,看是否調解就可以解決問題;3、調解不成,之後開庭時法官會依據雙方所提供之證據來調查及決定;4、如果有未成年子女親權問題,可能需要社工、家調官或是程序監理人做家訪等狀況。5、依據個案狀況不同,法院可能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例如:命雙方去上親職教育之後再開庭。

十、裁判離婚成功的關鍵?

就是證據,而這個證據包含人證、書證。因為婚姻關係其實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家事不一定外人知道,法官也只能盡量調查雙方提出的證據,所以證據是最重要的關鍵,然相關證據不是很好蒐集,所以提出裁判離婚之前,一定要先去找律師檢視一下證據是否充足

2 則留言

  1. 夫妻兩邊家人在自己家裏談離婚,因雙方條件無共識、吵起架,有人罵對方三字經,這樣告得成公然侮辱或是譭謗嗎?

發佈留言

台北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11號 9樓之5
02-7709-5229 #08

花蓮
花蓮市府前路104號3樓之1
03-822-8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