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說「刑事案件不可以自己處理嗎?」、「我也沒怎麼樣,去做筆錄怕什麼」、「妨害自由?小事而已啦!」真的是這樣子嗎?
很多人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或是檢察署的傳票都覺得沒什麼,去做一下筆錄,「給他們問一下又不會怎麼樣」,自認為行的正、輕罪、沒做錯事,但刑事案件的輸贏其實就從「去警察局做筆錄」這一刻開始。
一、在做第一次筆錄前,你一定要向律師尋求詳細的諮詢:
在刑事訴訟中有一句話叫做「案重初供」,意思是你第一次做的筆錄通常是最貼近事實,因為後續的筆錄可能會因為你問過律師了、問過有經驗的朋友了、有人教你要怎麼說了或是印象模糊了,會有很多的不同影響,所以刑事案件很看重第一次的筆錄,而因為告訴人的筆錄我們無法更改,檢警的很多證據就是由嫌疑人(就是被告)的筆錄來挖寶(證據),所以你的筆錄要注意貼近事實,且要富含可調查的證據,當你第一次講錯了,就可能會帶來很大的麻煩,後面要翻也沒那麼容易(涼去!)。所以在第一次做筆錄時,必先找律師毫無保留的沙盤推演,否則一失足成千古恨,想翻身也沒辦法。
二、你是刑事被告,一定要請律師辯護的情況:
(一)不想有前科:
有的罪名是小罪,大不了「拘役30天、有期徒刑兩個月」,罰個錢就沒事了,但你為了空白的「良民證」或是工作需要,還是必須要先跟律師諮詢,看看能否不起訴脫身或是減到緩起訴或是緩刑,畢竟這些錢能解決的事情,真的不需要讓自己留下紀錄來因小失大。
(二)重罪:
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如果你擔心會被判超過六個月要去關,就需要找律師幫你看看還有沒有救,更別提那些重則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罪名,你只要說了不該說的話,認了不該認的事情,沒有律師協助,就只能祈求法官仁慈了。
(三)家暴事件
家暴案件多半不管是傷害、毀損或是公然侮辱(更別提家暴的妨害性自主),除了關係到保護令的成立之外,也關係到你的離婚案件、親權的判定,所以你也想要小孩的親權,不能認為這是小事,需要好好抵抗、規劃。
三、你何時該找律師?
當你覺得做的事情有點沒把握,可能會犯法;當你想要做遊走法律邊緣的事情;當你犯法後,想得到寬免,甚至無罪的時候;當你已經收到警察通知書、檢察署開庭通知、起訴書、簡易判決處刑書等等,都是你該找律師先問清楚發生什麼事、該如何應對,畢竟一開始處理不好,除了自己的人生外,連家人一併受苦,何必呢?
如果有刑事問題,歡迎隨時來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