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將分成兩個部分,如果你只是要了解什麼是緩起訴跟緩刑,看第一個部分就好,要再進一步詳細了解再看第二部分。
一、緩起訴及緩刑概說:
當你面對刑事訴訟,最好的結果就是不起訴或是無罪,但事實上有時因為證據問題或是你在警察局做筆錄時說了不該說的事情,而沒辦法獲得最佳的結果(所以說做筆錄前或是遇到刑事案件時諮詢律師是很重要的),那時就必須考慮是不是要選擇第二好的結果–緩起訴或是緩刑。
所謂緩起訴的意思就是:檢察官原本可以起訴你,但認為你其實做的事情侵害不嚴重,而且也認罪了,再符合某些條件下,他就可以暫時不要起訴你,而你只要在一定時間內不要再故意犯罪,那這件事情就當作沒事了。而在什麼情況可以緩起訴呢?在你認罪後,可能會附加以下的條件,包含:向被害人道歉、賠償被害人、和解、支付國庫一些錢、做勞動服務、完成一些處遇措施等,這樣他才可能給你緩起訴。
例如:你發生車禍撞傷人,雙方沒有和解的情況下你被提告過失傷害,到檢察署你認罪了,你也跟被害人和解並且承諾賠償,這時你就可能可以獲得緩起訴處分。
而所謂緩刑,是指你被起訴了之後,在法官認為適合的情況下,符合緩刑規定就或許可以給你緩刑,讓你雖然被判刑,但是不用執行(就是免關、免繳罰金)。而什麼是適合的情況呢?像是:案件不嚴重、沒前科、賠償被害人、達成和解、支付國庫錢等,跟緩刑附的條件很像。
例如:你涉犯偽造文書,你除了賠償被害人達成和解外,你也願意支付給國庫錢,在你沒前科的情況下,你就可能有獲得緩刑的機會。
當然,以上是概略的說明,但相關法規還有其他條件,例如:你犯的罪是輕罪(最輕的刑度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有前科或沒有累犯,要符合這些狀況才能獲得緩刑或是緩起訴。
二、緩起訴及緩刑的相關說明:
(一)緩起訴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及第253條之2,而法條給予檢察官一定的權限決定是不是暫時不要起訴你,當你犯的罪名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並且審酌具體案件狀況,那就有可能得到緩起訴。又緩起訴又分為「單純緩起訴」和「附條件緩起訴」,檢察官可以依據狀況在你收到緩起訴處分後,命你履行或遵守相關事項,包含:1、向被害人道歉。2、立悔過書。3、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4、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5、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6、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7、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8、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二)緩刑規定在刑法第74條,效果是讓法官決定你的刑罰是不是暫時不要執行,當你在法院審理時可以被法院宣告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時,而你沒有因為故意犯罪而被判過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是有被判過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但已執行完,而五年內沒有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那就有緩刑的資格。那法官在考量具體個案的情況後,就有可能依規定給你緩刑。
(三)緩起訴有一個時間,簡單來說是國家的公權力命你不要故意違反法律的期限,就是緩起訴期間,而這段時間裡,如果你有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緩起訴前有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是違背當初緩起訴給你的條件,那就可能被撤銷緩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3條-3)。
(四)緩刑也是一樣,如果你在緩刑期間內有故意犯罪,被宣告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那就會被撤銷緩刑;而如果你是在緩刑期間不小心犯罪(例如過失傷害)或是犯了罪被宣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又被法官認為原來宣告的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那也會被撤銷緩刑(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