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11號 9樓之5
02-7709-5229 #08
花蓮
花蓮市府前路104號3樓之1
03-822-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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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客人曾經問過:「保護令在對方聲請之後,可以請他撤銷嗎?我不想留紀錄。」當然可以啊,但你知道保護令的撤銷和撤回又有什麼不一樣嗎?
在聲請通常保護令後,法院還沒有核發保護令前,不管任何原因,只要聲請人你想撤回,你都可以不附理由的撤回通常保護令的聲請,法院也不會問你為什麼,這通常只要寫一個「民事撤回狀」去法院即可完成全部手續。
在有通常保護令後,你認為保護令的內容可能全部或是部分不需要了(通常的理由是兩人和好了或是和解了),這時你可以寫一個「民事撤銷通常保護令聲請狀」給法院,但通常保護令的撤銷,法院會希望你把撤銷的理由寫完整,並附上相關證據,必要時,法院還會叫你們去開庭,確認理由和撤銷的意思,以確保聲請人的安全。
四、以上是撤回及撤銷通常保護令的小介紹,不管是哪一種,再做決定前,請再三思考,如果還想了解更多,請跟我預約諮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