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客人曾經問過:「保護令在對方聲請之後,可以請他撤銷嗎?我不想留紀錄。」當然可以啊,但你知道保護令的撤銷和撤回又有什麼不一樣嗎?
一、通常保護令撤回:
在聲請通常保護令後,法院還沒有核發保護令前,不管任何原因,只要聲請人你想撤回,你都可以不附理由的撤回通常保護令的聲請,法院也不會問你為什麼,這通常只要寫一個「民事撤回狀」去法院即可完成全部手續。
二、通常保護令撤銷:
在有通常保護令後,你認為保護令的內容可能全部或是部分不需要了(通常的理由是兩人和好了或是和解了),這時你可以寫一個「民事撤銷通常保護令聲請狀」給法院,但通常保護令的撤銷,法院會希望你把撤銷的理由寫完整,並附上相關證據,必要時,法院還會叫你們去開庭,確認理由和撤銷的意思,以確保聲請人的安全。
三、兩者不同之處?
(一)需要理由及證據與否:撤回不要;撤銷要。
(二)可能開庭嗎?撤回不用;撤銷可能要開庭。
(三)效果?撤回後視為沒這件事;撤銷後是有聲請的紀錄。
(四)可能失敗嗎?撤回不會失敗;撤銷的話,法院會審查家暴有無再次發生的可能性,所以實務上也不少撤銷失敗的。
四、以上是撤回及撤銷通常保護令的小介紹,不管是哪一種,再做決定前,請再三思考,如果還想了解更多,請跟我預約諮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