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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被家暴就電話打113、110;被家暴就聲請保護令;那聲請保護令會發生什麼事?接下來又會遇到什麼程序呢?
聲請保護令原則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你去警察局做筆錄時同時寫;另一種是自己撰寫訴狀給法院。兩種沒有什麼不一樣,大同小異,但都要注意:你這時就要開始「盤點」手上的證據是否足夠讓保護令核發,或是想要怎麼找證據,如果不確定或是不知道怎麼找證據,請諮詢專業律師。
(一)部分案件會直接核發暫時保護令,而暫時保護令八成不需要開庭(家暴法第16條第1項),需要的證據也很寬鬆,所以很容易通過,但注意,有時暫時保護令也會開庭,(注意!)這代表法官可能看不懂你的理由、聲請的項目,或是缺少證據,你可能就要找律師來協助,不一定要委任,但至少諮詢是需要的。
(二)之後,通常保護令會開調查庭,八成是一次就結束,而調查庭就是提供雙方陳述家庭暴力的事實經過、說明證據的機會,法官會針對通常保護令的要件問你們問題,雙方即可當庭提出說明及意見。雖然開庭之後可以再用訴狀補充,但開庭陳述沒做好,可能就會獲得不利的結果。
(一)雙方拿身分證去法院報到台報到。
(二)開庭時間到了,庭務員叫你們進去,裡面只會有你們雙方、一個法官、一個書記官、一個庭務員(如果聲請人擔心當庭面對相對人,可以事前跟法院說,法院會安排好視訊)。
(三)雙方坐好後,法官會先問你們雙方的姓名等基本資料(如果不想給對方知道住址,可以跟法官說,雖然通常他都會注意)。
(四)法官會先問聲請人的主張(就是你想聲請保護令的內容為何)、家暴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及證據,之後再詢問相對人的意見。
(五)雙方「吵架」之後,法官會問有沒有什麼證據要再提出或是需要法院調查的,以及雙方有無其他陳述。如果沒有其他要說的,就開庭結束(通常法官會說「候核辦」,就是「之後再說」的意思,不會給你下裁定的時間)。
(六)在開完庭,在保護令結果出來之前,原則上都可以再補證據、書狀給法院。
在保護令裁定結果出來後,雙方對於裁定如果有不服的,可以十天內寫書狀向法院提出抗告。
抗告程序不一定開庭,但法官會針對抗告狀的內容調查有無問題,如果有開庭,開庭方式跟之前一審的調查程序大同小異。
抗告程序結束後,如果還是不服,可以提起再抗告程序,但此部分需要委任律師,無法自己處理。
以上就是保護令聲請後的相關程序簡要說明,如果有想要更深入了解,請再與我預約諮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