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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事訴訟,特別是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家事事件,由於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重視,法院將會進行諸多調查程序,包含: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及作出報告、開庭調查(每次開庭又隔好幾個月),因此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家事事件可能需要長達一年的時間方有結果。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等待法院裁定可能會變得緩不濟急。例如:給付扶養費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已急需扶養;改定監護案件,對造正準備將小孩帶出國(這種很可怕),若等待法院裁定,將使你有一輩子再也看不到小孩的可能。這時,你就需要「暫時處分」來做即刻救援。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3項,法院對已受理的家事非訟事件,可依據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做出適當的「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本案訴訟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時產生的問題(就算你贏了訴訟,也來不及作出任何補救)。而要法院裁定暫時處分,需具備三個要件:首先,案件必須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其次,有一定的急迫性;最後,暫時處分必須是必要的。
基於暫時處分的特性,依家事事件法第91條第1項,家事的暫時處分裁定了,縱使相對人提出抗告,抗告亦無法停止暫時處分的執行。
這個規定在家事事件法第89條,包含:本案請求被法院駁回確定;本案程序被撤回,或因其他事由被視為終結;暫時處分內容與本案最後結果相反;或是暫時處分被撤銷或變更。以上都會使暫時處分無效。
以上是暫時處分的小介紹,如果想要更進一步的了解,請再與我預約諮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