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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709-5229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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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當事人是一個夢想家,整天做夢希望發大財,不務正業,老公也因為她的行為選擇跟她離婚,而兩人生的小孩也自然由有經濟能力的老公扶養,又當事人現今打工維生,無法支付當初約定的扶養費用,老公便生氣的不給她探視小朋友,然而,不給扶養費真的不能看小孩嗎?還是老公胡謅的?(以上問題改寫自真實案例,並已修改部分事實、隱蔽相關身份資訊)
探視權(在司法實務上稱為「會面交往」,雖俗稱「探視權」,在此為求閱讀方便,以下直接使用「探視權」一詞)是父母離婚後的權利及義務。根據民法1055條第5項,法院可以根據父母一方的請求或依職權,裁定未同住的一方可以跟小孩子會面探視的時間及方式。父母與小孩之間的探視權建立在他們的血親關係基礎上,若沒有特殊的情況,法院不會輕易剝奪或嚴重限制父母探視子女,那不付扶養費算是可以限制探視權的特殊情況嗎?
扶養費是為了提供小孩生活需求而存在,雖然一般民眾有時會認為對方不給扶養費,就是不照顧小孩,自然就可以不給他探視小孩,然而這是錯誤的觀念,因為扶養費與探視權是兩個不同的問題,而為保障孩子與未同住方父母會面交往的權利,事實上是不會因為未同住方父母不支付扶養費,而剝奪探視子女的權利。且縱然在離婚協議書中寫了:若未支付扶養費而即無法探視子女,這樣約定亦係屬違法,而不具效力。
對於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離異常可能會帶來一定的情緒壓力和心理困擾。在這種情況下,與未同住方的父母保持正常的會面交往,有助於維護親子關係,減輕小孩情緒上的負擔,並促進其心理健康,這也是未同住方父母的探視權不會輕易被否定的原因。
因此,未給付扶養費不影響父母的探視權,而探視權是法律所保障的權利,不會輕易遭受限制或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