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暫時保護令:
所謂暫時保護令是指為了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調查結束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之暫時保護令,而其目的主要是為填補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被害人人身安全的保護空窗期。
二、原則上,暫時保護令不開庭審理: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項,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三、如果暫時保護令,法院通知要開庭調查,這代表什麽意思?
在通常不開庭的暫時保護令,開庭調查可能性有二:
(一)聲請保護令之證據及必要性不足,這時就可能要必須盡快再找尋證據。
(二)法官單純與通常保護令的調查程序一併處理。
但依據個人經驗,多是前者的可能性較高,所以如果你聲請的暫時保護令要開庭,還是快點再多準備一點證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