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11號 9樓之5
02-7709-5229 #08
花蓮
花蓮市府前路104號3樓之1
03-822-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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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的立即性危險,由警察、檢察官或是縣市主管機關主動向法院聲請。
被害人、警察、檢察官或縣市主管機關可在通常保護令成立前,主動聲請,以保障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前的空窗期。
由被害人、警察、檢察官或是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主動提出聲請。
由聲請人以言詞(家庭暴力防治第12條)或書面聲請,因較為嚴重,通過迅速(不經審理程序)。
需填寫書面聲請狀,可在警察機關聲請(通常不開庭即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
需填寫書面聲請狀,可在法院或是警察機關聲請,但需開庭調查。
因情況較為嚴重,聲請人(公務員)會檢附被害人相關被害事實,法院會在四小時內書面核發。
驗傷單、被害人等申告事實即可能核發。
被害人需提供相關被害的證明,例如:驗傷單、照片、訊息內容、證人等證明長期被家暴,且有持續發生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