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護令的種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
(一)緊急保護令:
基於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的立即性危險,由警察、檢察官或是縣市主管機關主動向法院聲請。
(二)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警察、檢察官或縣市主管機關可在通常保護令成立前,主動聲請,以保障被害人
在通常保護令前的空窗期。
(三)通常保護令:
由被害人、警察、檢察官或是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主動提出聲請。
二、各種保護令的程序
(一)緊急保護令:由聲請人以言詞(家庭暴力防治第12條)或書面聲請,因較為嚴重,
通過迅速(不經審理程序)。
(二)暫時保護令:需填寫書面聲請狀,可在警察機關聲請(通常不開庭即通過,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16條)。
(三)通常保護令:需填寫書面聲請狀,可在法院或是警察機關聲請,但需開庭調查。
三、各種保護令所需要的證據
(一)緊急保護令:
因情況較為嚴重,聲請人(公務員)會檢附被害人相關被害事實,法院會在四小時內書面核發。
(二)暫時保護令:
驗傷單、被害人等申告事實即可能核發。
(三)通常保護令
被害人需提供相關被害的證明,例如:驗傷單、照片、訊息內容、證人等證明長期被家暴,
且有持續發生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