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判斷未成年人的親權人時有很多標準,其中一個就是「善意父母原則」,要怎樣才是具備法院所認定的善意父母原則呢?
法院在決定父母雙方是否要單獨或是共同擔任親權人時(就是一般人說的單方監護和共同監護),有許多原則可做為判斷基準,常聽到的包含:幼兒從母、子女意思尊重、手足不分離、繼續性等等,而「善意父母原則」也是重要的決定因素之一。
所謂善意父母原則,是法院用來評估父母之中誰最適合擔任小孩子的保護教養角色,即父母何者擔任親權人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在積極付出的方面,例如:法院會看雙方的扶養費負擔的方案、有無促進小孩與未同住的另一方會面交往,來作為判斷是否有積極消除原有的夫妻衝突,轉變成具有合作互助的父母關係。若主動要負擔更多的扶養費用,或是肯給予另一方更多會面交往的機會,這樣都可被認定符合「善意父母原則」。
而在消極禁止的部分,常見的有:隱匿小孩、拐帶出國、刻意不告知小孩所在、惡意向小孩詆毀他方、灌輸小孩不良觀念、妨礙社工及家調官之訪視等等,這些只要做了多會被認定有以不正當的方式影響法官判斷,而不符合「善意父母原則」。